饶信府办发〔2018〕20号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饶市信州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上饶市信州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饶市信州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深入推进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巩固新一轮集中治超取得的成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全面推进全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的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广大群众出行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保障。
二、目标任务
以建立健全路警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完善路警联合治超执法流程,实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为重点,通过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执法业务强化科技监管,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我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三、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对全区治超工作的领导,对信州区治理超载超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胡心田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第一副组长: 丁成军 区政府副区长候选人、市公安局
信州分局局长
副 组 长: 徐艺华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 刘祖宏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袁小平 区公路分局局长
郑亦辉 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主任
姜 涛 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副政委
兰照勇 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教导员
郑黎平 市城管局渣土办负责人
杜 凯 区政府办副主任、应急办主任
李上勇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采购办主任
程熙峰 区农林水利局党委委员
金 波 区政府法制办专职副主任
毛日亮 区运管所所长
陈宇戈 区农路所所长
刘丽敏 区公路分局副局长
邓 钧 区安监局党组成员、安全生产监
察大队大队长
俞 斌 区工信委副主任
陆海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云卿 市国土资源局信州分局执法监
察大队大队长
林 芳 东市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丽英 西市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陈朝东 水南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
刘 波 北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何 聃 茅家岭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
副主任
张宁斌 沙溪镇党委委员、组织员
汪金太 灵溪镇人大主席
陈华峰 朝阳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张发盛 秦峰镇政府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公路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徐艺华同志兼任,治超办副主任由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教导员兰照勇、区交通局局长刘祖宏、区公路分局局长袁小平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指导、调度、协调、信息收集、报表统计、宣传报道和监督检査等日常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办公室工作人员按工作需要从各成员单位抽调,集中办公。
四、 工作机制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责任倒査,长效治理”的总原则和“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治理更彻底,监管更到位”的总要求,全面彻底治理各种形式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严厉打击超限超载、污染路面、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推进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一)开展联合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在辖区管理公路路段、货运源头等地全面开展治超联合执法,按照“分类规范管理、提高执法效能、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根据实际采取联合执法机制。
1.坚持流动联合执法。坚持路警流动联合执法和路政流动执法。交警、路政、运管要不定期开展联合流动检测,对于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超载,要加大联合流动检测频次。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距离超限超载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至超限超载检测点,按照有关联合执法机制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进行检查处理;路政部门单独流动稽查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执法人员就近引导到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并按有关联合执法模式处理。
2.加强源头联合执法。一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信息(资料库如有变更,及时调整并上报),积极引导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并将相关信息接入全省联网治超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科技手段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二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组织力量加强货车出场(站)装载及装载单使用情况的巡查,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并定期开展专项行动,突出工作重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加强车辆源头企业和货运源头企业的宣传、培训工作。三是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本地区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段的流动联合执法。四是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地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开采企业。五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沙场、石料场、渣土场等;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及非法买卖、非法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企业。六是质监部门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七是公安部门加强车辆登记、审验管理,禁止非法改装和拼装车辆登记使用。
(二)利用科技执法
在重要国省干线、货源较集中的区域,设置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施,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车辆回像等信息,加强对超限超载违法情况的监测。信州区科技治超点规划布局选点已报送省治超办审批。
(三)完善信息抄告
进一步落实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信息录入、抄告和处理。省治超办建设的江西省货运车辆违法信息抄告系统是当前治超工作的重要抓手,要强化与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功能。要充分利用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及时登记,认真审核上报,充分发挥整体治超效能。
(四)规范工作流程
运管、路政和交警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以下流程规范执法:
1.交警在超限检测点设立引导岗,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点接受检测。
2.路政对车辆进行称重检测,对确认未超过规定限载标准的车辆,直接予以放行;超过规定限载标准1吨以内的,予以警告后放行。
3.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路政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并由运管暂扣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
4.路政执法人员责令并监督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状态。
5.路政执法人员引导已卸载的车辆再次进行检测。对经复检确认违法状态已按规定消除的车辆,路政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
6.对经检测发现违法状态尚未按规定完全消除的车辆,路政执法人员应责令并监督其继续消除违法状态,直至完全符合相关规定。
7.若涉及车辆非法改装,运管部门应责令其恢复车辆原状,并检查车辆道路运输证及从业人员资格证,证件合格后由带班队长予以签字确认。
8.交警收到驾驶员提供的称重和卸载检测单后,依据称重检测单载明的超载比例,依法作出处罚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驾驶员。
9.公路超限检测点执法人员将驾驶员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存后,放行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
10.路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实施“一超四罚”。
五、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砂石厂、矿山、水泥厂等建材企业的货运源头办理装载行为进行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负责拆除货车非法加装车厢拦板,对擅自改变车箱长度、宽度或拦板高度的货运车辆经营者,依法从重处罚;对公路路政(治超)部门抄告查处的违法超限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信息,运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相应处罚。
(二)区公路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做好货物卸载工作,负责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三)区公安部门:负责维护路面执法治安秩序,确保治超人员的人身安全;对妨碍执法的违法行为从重从快查处,并将查处的结果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四)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维持超限车辆卸载秩序工作,协助公路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按规定进行卸载;负责对超限超载驾驶员进行处理。
(五)区物价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收费政策和标准,指导、监督收费政策执行;负责协调运输市场价格,指导货方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协议价,对故意扰乱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六)区市场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拼装、非法改装汽车企业等。负责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等。
(七)区工信部门:负责对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等。
(八)区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运输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镇(街道)、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九)区法制机构:负责对有关部门起草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等。
(十)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治超工作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监督落实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管理等。
(十一)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加强对砂、石、粘土、稀土等矿产开采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矿产企业;引导采砂场(河道采砂除外)、采石场、取土场等依法组织运输;对货物集散场所土地使用情况加强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对治超站点建设用地给予支持。
(十二)区建设(城管)部门:负责开展城市渣土专项清理整顿,加大建筑工地治超工作宣传,加强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管理,配合相关职责部门查处超限超载行为等。
(十三)区水利(采砂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采砂及运砂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机具偷采砂石行为;负责对公路沿线的砂石场进行规范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装载,对非法改装车辆一律拒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砂石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十四)区新闻部门:负责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等。
(十五)区各镇街:积极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超限超载工作,加大对辖区内各企业和临时砂石销售点的管理,对无证经营的砂石销售点依法取缔。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治超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治超工作列入全年工作计划,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各职能部门要突出重点、周密部署、加强监管、形成合力,全面推动我区治超工作深入开展。各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职责,全力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治超有关工作,确保我区治超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公路条例》、《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及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以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为依托,通过座谈会、贴标语、拉横幅、印册子、发公告、致公开信、发手机短信等,深入镇街、社区、企业、厂矿,大力宣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道路货运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引导相关企业和人员按章装载、合法运输。及时公布联合执法业务流程、行政处罚和检查清单等重点内容,鼓励公众对治超执法工作的监督,促进联合执法工作科学规范高效开展。
(三)严肃工作纪律。治超人员必须公平、公正、规范执法,严格按照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进行处罚,坚决杜绝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违纪行为,做到“五不准”、“十严禁”:
“五不准”:
1.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
2.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据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
3.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
4.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
5.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
“十严禁”:
1.严禁刁难、辱骂、殴打驾驶人员;
2.严禁在治超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3.严禁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以其他形式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4.严禁接受与治超执法有关的吃请或馈赠;
5.严禁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6.严禁利用职权参与或者让其亲属、朋友参与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
7.严禁对超限超载不卸载而只实施罚款和收取赔(补)偿费的
行政处罚;
8.严禁将超限超载车辆长时间扣留而不处理;
9.严禁将罚款和收取的公路补偿费纳入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
10.严禁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四)强化监督考核。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将纳入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同时成立联合治超督导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成员为联合治超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督导领导小组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治超联合执法情况进行督查。对治超联合执法组织实施不到位、“十不准”纪律落实不到位、考核不达标的情况,进行责任倒査追究。
(五)完善路面监控网络。结合本区国省干线货运流量流向、通行秩序、公安交警执勤点、高速公路出入口等情况,按照“科学布点、规模适度、总量控制”的原则,研究制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优化调整方案,经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超限超载检测站要增设安全防护设施,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利用现有条件,增设相关服务设施,为驾乘人员提供加水、如厕等便民服务。要及时掌握在用桥梁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桥梁要及时增设或者更新桥梁通行限定标志,并根据需要采取流动治超检测等有效手段,防止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非法行驶公路桥梁。
(六)落实保障措施。通过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切实落实治超工作人员、装备、经费保障,满足实际执法工作需要,区治超办设立专门账户,罚没款用于治超管理开支,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给予支持补助。要推进卸货点建设,其建设经费在治超管理费中列支。
(七)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切实保障执法力量。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等单位分别抽调一定数量的固定人员集中办公、联合执法,每月不少于五天参加联合执法,由区治超办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联合执法时间,各责任单位提供人员名单进行统一排班,每班配备不少于1到2名正式干警和2名协警,不少于2名路政、2名运政执法人员,并明确一名带班同志,执法车辆由各单位自行调剂安排。
(八)联动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合,及时登记、抄告、公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建立超限超载严重违法失信人名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交通”,定期向社会公布,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附件: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附件
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轴数 |
车 型 |
图 例 |
总质量限值 (吨) |
|
2轴 |
载货汽车 |
|
|
18 |
3轴 |
中置轴 挂车列车 |
|
|
27 |
铰接列车 |
|
|
||
载货汽车 |
|
|
25 |
|
|
|
|||
4轴 |
中置轴 挂车列车 |
|
|
36 |
|
|
35 |
||
铰接列车 |
|
|
36 |
|
全挂 汽车列车 |
|
|
||
载货汽车 |
|
|
31 |
|
5轴 |
中置轴 挂车列车 |
|
|
43 |
|
|
|||
铰接列车 |
|
|
||
5轴 |
铰接列车 |
|
|
43 |
|
|
42 |
||
全挂 汽车列车 |
|
|
43 |
|
|
|
|||
6轴 |
中置轴 挂车列车 |
|
|
49 |
|
46 |
|||
|
|
49 |
||
|
46 |
|||
铰接列车 |
|
|
49 |
|
|
46 |
|||
|
|
46 |
||
全挂列车 |
|
|
49 |
|
|
46 |
|||
备注 |
1.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2.除驱动轴外,图例中的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每减少两个轮胎,其总质量限值减少3吨。 3.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25mm轮胎的挂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驱动轴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45mm轮胎的载货汽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其总质量限值不予核减。 4.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3轴和4轴货车的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吨;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并装备空气悬架、且半挂车的两轴之间的距离d ≥1800mm的4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为37吨。 5.图例中未列车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确定相应的总质量限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