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州区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收综合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信州区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收综合治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信州区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收综合治理

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自然人所持有的在我区管辖范围内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的行为,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第三条自然人股东应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于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签订次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区地税部门依法申报缴纳税款。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股权受让方)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自然人股东或扣缴义务人向区地税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股权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三)股权变更企业净资产评估报告。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的公充价值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20%以上的企业,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评估报告;比例在20%(不含)以下的企业由区地税部门决定是否要求提供。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1、因国家政策调整而低价转让股权的,应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应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相关资料原件,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的,须有经办人的签字。

3、依据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低价内部转让。应提供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员工取得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原始凭据,以及股权转让双方与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上一个年度的工资发放证明和企业为股权转让双方员工缴纳的“三险一金”证明材料。

(五)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股权转让价款5万以上的须提供银行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股东变更情况说明,出让方原始出资凭证或受让该股权凭证、验资报告等原始凭证;

(七)股权转让财务基准日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八)股权变更企业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区地税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股权转让所得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20%

(一)股权转让价是自然人股东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按章程、合同、协议约定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以货币性资产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持有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及相关税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且未对评估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权计税成本为自然人投资入股前非货币性资产的历史成本;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且对评估增值部分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股权计税成本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

(三)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所支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印花税、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第六条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有关资料的;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情形的,依次按以下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被投资企业账证健全或能够对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的,应当采用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

(二)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难以核实的,如其股东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或类似情况的股权转让,区地税部门可以采用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以上方法都无法适用的,可采用以下方法。

1、按照经区地税部门认可的评估报告确定股权转让收入;

2、企业资产中有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参照信州区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核定该资产价值并按股权对应比例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上述资产未纳入信州区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合法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经区地税部门确认后核定该资产价值并按股权对应比例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或评估基准日按股权转让当日)

3、被投资企业账证不健全,且无房屋又无无形资产(无实质性经营资产)的,按照股权成本加股权持有期乘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股权转让当日)再乘以股权成本确定股权转让收入。

计算公式为:核定股权收入=股权成本+股权成本×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持股时间。

(四)对纳税人仍存在不适用上述核定方法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区地税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第七条规范企业股权变更登记办理程序,实行“先税后登记”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股权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凭区地税部门出具的《股权转让完税证明》,方可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股权变更登记后,被转让股权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的税务登记。

区地税部门原则上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进行认定,出具《股权转让完税证明》,以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遇情况复杂不能及时作出税收认定而需延迟出具《股权转让完税证明》的,须事先及时告知纳税人,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区地税部门应依法、依规具体制定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收认定内部工作流程,确保工作效率。

同时,区地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企业股权转让信息交换机制。分别按照规定格式定期将已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信息提供给对方,企业相关的股权变更登记、税收缴纳等情况应于每月25日前交换完成。

第八条纳税人所报送资料除原件外,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单位须加盖公章,个人须签章。

第九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地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税部门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地税部门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因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或提供虚假纳税资料导致地税部门不征、少征税款的,区地税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税款追征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未切实履行好本办法有关税收综合治理工作的,信州区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将依照《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及与上级法律、法规等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101日起施行。

电子文档:3.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州区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收综合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