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陈远兴露天焚烧稻草根野外用火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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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文书名称 |
当场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朝执办当罚决字〔2023〕第0004号 |
违法依据 |
违反了《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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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经调查2023年10月23日下午4点左右,朝阳镇下潭村王家山村民陈远兴在下潭村王家山鸡腿厂后面田埂菜园,因稻草根不好种菜,把稻草根铲掉进行焚烧,被朝阳镇综合执法队队员巡逻当场发现,对该行为立即制止,在现场将火扑灭,并将当事人带回朝阳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处理。当事人该焚烧行为属于野外用火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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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含自由裁量权理由) |
依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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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朝阳镇野外用火行为情况较严重,已多次进行宣传,但屡禁不止。考虑到当事人属于初犯,年岁较大,且焚烧稻草未引发事故,酌情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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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23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朝阳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