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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信州区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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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

1、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

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契约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具有多元参与、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

2、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的主要联系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的基本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是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改革举措,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釆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3、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的主要区别

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综合性改革,主要政策目标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政府采购制度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从制度体系看,包括对采购需求确定、交易管理、采购程序、履约验收、信息公开、政策功能等管理的一系列制度规范。

4、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政府采购的主体有什么不同

政府采购的主体比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范围更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执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政府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5、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有哪些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具体包括:(1)行政机关;(2)人大机关;(3)监察机关;(4)审判机关;(5)检察机关。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执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

6、为什么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资格取决于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其功能定位是负责直接提供特定领域公共公益服务的主体,不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指其不能购买其承担的主要事项,即不能将自身的主要职能委托出去。为完成自身职责,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采购所需辅助服务事项,该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行为。

7、参公事业单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吗

参公事业单位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属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明确的事业单位类别。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参公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8、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有哪些

包括以下几类: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

(二)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三)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六)具备条件的个人。

9、个人为什么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政府一般不向个人购买服务。但考虑在城乡基层社区或某些特殊行业领域,可能存在组织型承接主体缺乏或优势不足的情形,政府可以向个人购买服务;专家学者也可以以个人身份提供政府咨询、专业评审等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10、哪些事项不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以下各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并列入指导性目录: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以上第(二)至(六)项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通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方式实施。比如,确需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政府采购方式规范实施。再如,政府设置(购买)公益性岗位。这是国家对某些社会群体的就业扶持政策,需要认真落实,但是不应将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11、为什么说政府设置(购买)公益性岗位不是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设置(购买)公益性岗位是国家对某些社会群体(如就业困难的40、50人员,愿意到基层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属于人员聘用范畴,不是政府购买服务,不能将二者混淆。同时,公益性岗位的概念也不宜泛化,不能把从事公共公益服务工作的岗位都一概称为“公益性岗位”。

12、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与政府购买服务有何区别

劳务派遣与政府购买服务确有一定相似之处,被派遣劳动者的身份不属于用人的政府机关,也不由政府机关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薪酬支付及社会保险缴纳,但两者在管理方式上仍然存在重要区别。首先,政府购买服务实行的是结果导向的管理,对服务提供活动的组织实施及相关人员的管理属于承接主体职责;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实行的仍然是对人的管理,被派遣劳动者如何参与用工单位的工作由用工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其次,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承接主体安排多少工作人员来提供服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由自己或与购买主体协议决定,没有法律法规限制;劳务派遣行为中,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22号令),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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