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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州区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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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江西莱卡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穗(身份证号:510184********0924)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怀远镇泉水4组

你公司2018年6月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信州产业园沙溪苎麻产业园麻都大道北侧、创新一路旁的64亩、麻都大道北侧、夏布大道旁的21亩地块上面建设了活动板房、打了桩基、路面进行了硬化。根据《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百鉴【2019】建鉴定字第261号,经实地测量核实,活动板房占地面积为:2129.7平方米,工具房占地面积为:23.1平方米,厕所占地面积为:23.1平方米,配电房占地面积为:7.84平方米,已浇筑桩基:181个,路面硬化:259立方米。2019年5月10日沙溪镇人民政府对此违法行为已下达过《限期清场函》,并于2022年3月19日在《上饶日报》上也刊登了限期拆除的公告、但江西莱卡纺织有限公司一直未清场拆除,其违法行为一直延续至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指认照片;2、询问笔录;3、违建征询回复函、测绘图;4、营业执照5、投资意向合同书;6、限期清场函、登报公告;7施工合同书(2份);8、工程结算单、司法鉴定意见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拆除沙溪苎麻产业园麻都大道北侧、创新一路旁的64亩、麻都大道北侧、夏布大道旁的21亩两块地块上面的活动板房、桩基、路面硬化等违章建筑;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根据浙江长松建设有限公司和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莱卡纺织有限公司的工程结算清单核算,道路硬化总造价为:38.40万元,桩基总造价为:328.82万元,总计工程造价:367.22万元。处工程造价百分之六的罚款,总计罚款为:22.03万元;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长松建设有限公司和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莱卡纺织有限公司的工程结算清单核算,活动板房总造价为:135.7986万元,处建设工程造价0.6倍的罚款,总计罚款为:81.47916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1.自动履行处罚义务;2.将罚款缴至沙溪镇农商银行(户名:沙溪镇财政局,账号:15933***********0003,单位代码:113***********906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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