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沙溪镇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字体:   


第一条 为保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镇政府及其工作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四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向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各级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