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沙溪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规范沙溪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建保〔2016〕1号)、《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建字〔2019〕4号)、《上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饶府办发〔2021〕6号)以及《信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及审核程序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起草了《沙溪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征集时间:2023年8月1日至8月15日
反馈渠道:xzqsxzdzb@163.com
联系电话:0793-8038678
《沙溪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保障对象
(一)保障范围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信州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沙溪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等属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1.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持有沙溪镇户籍,由民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城镇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且在沙溪镇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的住房困难家庭。
2.沙溪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持有沙溪镇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信州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沙溪镇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的住房困难家庭。
3.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持有沙溪镇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或沙溪镇户籍、人均收入低于信州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沙溪镇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且自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在沙溪镇就业,正常缴存社会保险或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
4.具有沙溪镇户籍的单身居民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二)不属于保障范围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1.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通过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继承等方式转让过位于沙溪镇区域内房产的(城镇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除外);
2.已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
3.正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离婚时放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权未满三年的;
4.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生活用房的;
5.持有排气量超过1.6L(不含)或新车购置价在10万元以上的消费型车辆的(以购车发票为准),二手车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
6.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二、申请程序
(一)提交申请
申请家庭向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分别提供相关材料。
1.沙溪镇居民家庭应当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文书、未婚申明等);
(3)家庭情况承诺书;
(4)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5)城镇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等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
(6)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的其他材料。
2.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居住证及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文书、未婚申明等);
(3)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4)劳动合同(至申请日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或用人单位的用工证明;
(5)个人情况承诺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6)连续6个月以上缴存社会保险或公积金等材料;
(7)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的其他材料。
三、审核程序
(一)初审:村(居)委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应现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受理申请后,村(居)委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村(居)委会应在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材料报送沙溪镇公租房管理部门审核。
(二)复审:沙溪镇公租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复审工作。
收到村(居)委会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采取走访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管理部门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并报镇长办公会审核。
(三)终审:镇长办公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终审工作。
镇长办公会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料和相关情况核查,经研究审议后出具核查意见。
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由镇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在镇政府公示栏、政府门户网站、沙溪资讯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格。有异议的,由镇政府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配租管理
1.对经核查符合条件、并确认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格的申请人核发《沙溪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并注明面积、租金、位置。
2.申请人应在收到《沙溪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后30个工作日内到镇政府公租房管理部门办理配租手续,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逾期未办理的视同自动放弃配租资格。
3.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镇政府公租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合同。
4.承租人应当按期缴纳租金。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逾期未缴纳租金的,镇政府公租房管理部门根据逾期时间可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缴纳租金3个月的,要求补缴租金;
(2)逾期缴纳租金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要求补缴租金,并按约定比例收取违约金;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解除租赁合同并责令其补交租金、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将其违约信息记入镇政府住房保障信用档案。
5.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五、使用和退出
1.保障对象家庭因就业、婚姻、生育、死亡致人口变化或收入变化,可向镇政府公租房管理部门申请调整共同申请人,重新进行住房保障资格认定,每个申请家庭每年限申请一次。
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共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因子女成年后就业、婚姻等变化致家庭财产、收入情况变化,子女可以申请单独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原家庭成员可调整保障标准继续居住。
2.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承租人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向镇政府公租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自愿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或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家庭的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3)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4)合同期满,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的;
(5)擅自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租赁期内,承租人已离开或迁出沙溪镇,未实际居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等相关费用,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9)破坏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或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10)公共租赁住房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4.承租人应当向镇政府公租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镇政府公租房管理部门定期对保障对象资格进行复核,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取消保障资格有异议的,可在书面通知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镇政府公租房管理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5.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回或腾退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租金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收。
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保持房屋和设施完好,并即时结清水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租金等费用。承租人破坏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因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在赔偿损失后退出承租住房。
承租人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但拒不腾退的,镇政府将通过法律途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纳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
六、运营管理
1.由镇政府及其公租房管理部门对沙溪镇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等管理工作。
2.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积极推行市场化运行,镇政府将积极引进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化的物业服务。
3.沙溪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镇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镇政府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配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镇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5.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由此产生的违约金、罚金、利息等收入全额缴入镇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责任与监督
1.镇政府及其公租房管理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督检查:
(1)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核查事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3)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资料,了解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4)对违反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镇政府及其公租房管理部门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公开的除外。
2.镇政府及其公租房管理部门将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按住房保障对象“一户一档”、住房保障房源“一套一档”要求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3.镇政府及其公租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接受社会监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镇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1.本办法由沙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信州区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