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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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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西市街道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本街道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西市街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本街道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街道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街道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八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党政办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九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信息;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单位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我街道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我街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请示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请示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街道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街道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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