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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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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结合本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街道党政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本街道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街道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依申请公开。除《条例》规定的本街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依申请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第二十七至四十五条执行。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第四条完善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办理流程

(一)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批按政府公文形式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注明该公文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对“此件不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二)街道党政办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监督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主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字样。

(四)公文印发后,对标注“此件公开发布”字样的公文,由街道党政办在规定时间内将该公文通过政府网站平台对外公开。

(五)街道党政办要更新规范公文发文登记台账,公文发文登记录表(册)须含有“公开属性”栏目,登记时要注明各公文的公开属性。

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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