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准确把握依申请公开办理的期限,加强依申请工作规范化,确保依申请公开情况有记录、可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西市街道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街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依法向本街道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本街道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本街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街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本街道党政办负责接收本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及时将申请人所寄资料原件一并转交给党政办。
第八条党政办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身份证明后及时确认,并将主要信息登记备案。
第九条登记备案后,要及时对申请人及其所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通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的,本街道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告知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街道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时,本街道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一)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告知书送达的;
(三)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的;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需要申请人说明理由的。
第十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街道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街道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街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本街道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请示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街道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本街道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本街道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第十六条党政办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