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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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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结合我街道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西市街道党政办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信息产生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由信息产生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街道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单位提出审查意见

)街道分管领导审查批准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本街道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党政办应当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单位,由党政办责令改正;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保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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