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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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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全面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华规范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注重实效”原则和“谁公开、谁调整、谁负责”原则。

第三条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动态调整包括事项增加、变更、取消等情形。各单位应当将其主动公开和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事项,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党政办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办应当申请增加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需增加事项的;

(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办应当申请变更事项要素: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办应当及时取消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八条各单位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党政办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党政办将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标准没有做到及时调整的,要求其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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