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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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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发布工作,提升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本街道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省、市、区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西市街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党政办负责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并对其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承担责任。

第四条党政办作为街道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社区(居)、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同时不断健全和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内容保障机制,认真做好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工作。

第五条党政办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一)党政办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开;

(二)党政办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设施,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第六条对下列政府信息,街道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

(一)街道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街道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三)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对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六)本街道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公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各单位应做好信息发布的跟踪监测,发现网上信息内容失当或过期,及时上报党政办。

第九条发布关系重大事件、重要舆情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应上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明确政府信息发布具体负责人,党政办应定期开展对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日常检查维护和更新。对被上级通报批评,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违反保密规定发生失泄密案件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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