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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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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结合本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为保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街道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该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如下: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需由街道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通过向社会发布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说明理由;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本街道各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协商会等方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本街道各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本街道各单位应当对公众参与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采取妥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七条公众参与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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