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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信州区责任督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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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上饶市信州区责任督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饶市信州区责任督学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1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发〔2020〕22号)及《中共上饶市委办公厅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具体措施〉的通知》(饶办字〔2021〕3号)精神,推进依法治校,规范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功能,促进我区教育事业优质、均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江西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信州区责任督学是指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为区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含民办)和幼儿园(含民办)实施经常性督导所聘请的熟悉中职、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

二、考核内容

责任督学考核内容:

(一)履行工作情况。参加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督导评价和调研活动情况;督促被督导单位对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撰写督导报告、督导案例和教育督导论文情况;完成教育督导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情况。

(二)参加培训情况。接受教育督导培训,掌握教育督导评估理论、方法和技术,努力提高督导评价水平情况。

(三)廉洁自律情况。维护督学良好形象,严格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挂牌督导履职情况。考核内容见附件《上饶市信州区责任督学考核细则》。

三、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由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责任督学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时间为每年7-8月,按下列程序进行:

1.督学自评。各责任督学填写督学考核细则表,收集整理所有原始材料,上交教育督导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2.组织初评。教育督导部门根据《上饶市信州区责任督学考核细则》组织责任区督学对片区责任督学进行初评考核;教育督导部门对责任区督学进行初评。

3.教育督导部门综合考评。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审核,确定各责任督学最后得分,形成综合考核结果。

四、考核等次

(一)责任督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9-60分为称职,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

(二)责任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为不称职: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3)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4)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5)责任督学发现责任区学校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责任区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6)责任督学发现责任区学校违规办学未及时上报,责任区学校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7)责任督学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影响责任督学形象的。

五、结果运用

(一)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区责任督学考核结果作为劳务费发放依据(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本职工作人员除外)。责任督学劳务费(含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补助等)标准为300元/月/人(不含学校寒暑假);待每学年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优秀”发放1000元、“称职”发放600元、“不称职”不予发放;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从督导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对考核优秀的责任督学,给予通报表扬和优先续聘,优先安排外出学习。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责任督学,取消责任督学资格,予以解聘。

(三)各学校要支持督学参加业务进修、培训,为督学的督导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四)兼职督学,按每周2课时核定工作量,计入学期总课时量。

(五)同等条件下,在职在岗督学在推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六)在职称评聘与岗位晋级时,考核合格的督学可作为单列加分项,每年加分值占学校评聘方案总分值的3%,考核优秀的督学每年加分值占学校评聘方案总分值的5%。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饶市信州区责任督学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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